{{ $t('FEZ002') }} 市立世賢國小|
主旨:配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疫情指揮中心)公布全國高中職(含)以下學校延後開學2週,有關各校教職員於延後開學期間,有照顧子女需求之請假因應措施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嘉義市政府109年2月11日府人考字第1095303609號函轉教育部本(109)年2月5日臺教人(三)字第1090017849號函、疫情指揮中心本(109)年2月3日肺中指字第1093700056號函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109年2月5日總處培字第1090025887號函辦理。
二、前開人事總處函就旨揭各級機關(構)學校人員得申請防疫照顧假之規範,摘述如下:
(一)因應中國大陸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嚴峻及國內防疫需要,疫情指揮中心依據災害防救法第31條第1項第11款,決定全國高中職(含)以下學校延後開學,並規定於本年2月11日至24日期間,如有照顧12歲以下學童之需求,家長其中1人得請防疫照顧假,此假乃為防疫應變緊急處置之特別措施。
(二)基於防疫需要,各級機關(構)人員,於本年2月11日至24日期間有子女照顧需求者,除得依現行各類人員所適用之請假規定以事假(家庭照顧假)、休假或加班補休辦理外,如有照顧12歲以下學童之需求,家長其中1人亦得選擇申請防疫照顧假,各機關不得拒絕,且不得影響考績或為其他不利處分。
三、據上,依疫情指揮中心公布全國高中職(含)以下學校延後開學期間,公立中小學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於學生延長寒假期間,依教師請假規則第12條第1項規定,除返校服務、研究與進修等活動及配合災害防救所需之日外,得不必到校;另公立專科以上學校則依各校規定辦理,合先敘明。又依前述相關規定,各機關(構)學校教職員(含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於本年2月11日至24日期間有子女照顧需求者,除得依各類人員所適用之請假規定以事假(家庭照顧假)、休假或加班補休辦理外,如有照顧12歲以下學童之需求,教職員亦得依前開規定選擇申請防疫照顧假,各機關(構)學校不得拒絕,且不得影響考績(核)或為其
他不利處分,惟申請防疫照顧假不予支薪。
四、至私立學校教職員,依前開疫情指揮中心函說明略以,12歲以下學童之家長,若有親自照顧學童之需求,本年2月11日至24日期間,受雇之家長其中1人得請防疫照顧假,雇主應予准假,且不得視為曠工、強迫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
理,亦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予不利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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