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市立世賢國小|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3年9月20日總處培字第 1130020689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其附件影本各1份。
二、查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2條 及第5條規定略以,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及行政院與所 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僱用之人員,其公 假、例假日、曠職、年資採計、請假方式、應休畢之慰勞 假日數、慰勞假補助費及未休畢慰勞假加班費等相關事 項,準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以下簡稱請假規則)或其他 公務人員法令之規定。
三、復查銓敘部113年9月5日部法二字第11357408341號令及同 日部法二字第11357408342號函略以,自114年1月1日起, 各機關於核計公務人員休假日數時,其曾服務於所列財團法人或事業機構職務之全時專任年資,得採計為公務人員 休假年資。各機關於核計公務人員休假日數時,請參考銓 敘部全球資訊網退休資訊專區公告最新之「政府捐助 (贈)之財團法人或政府暨所屬營業、非營業基金轉投資 事業彙整表」。另該部歷次解釋與該令釋未合部分,自114 年1月1日起停止適用。
四、茲以聘僱人員慰勞假之年資採計係準用請假規則或其他公 務人員法令之規定,爰自114年1月1日起,聘僱人員慰勞假 年資採計,準用前開銓敘部113年9月5日令函規定辦理,請 具有上述得採計為慰勞假年資者,逕洽各人事單位檢證辦 理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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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4-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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