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市立世賢國小|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3年12月5日臺教人(二)字第1130908880號函 辦理。
二、查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以下簡稱教師兼 職處理原則)第4點第1項第1款規定,教師得於國內政府機 關(構)、公立學校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兼職。第4款第3 目規定,教師得至承接政府機關(構)研究計畫之國內營 利事業機構或團體兼職。
三、復查旨揭該部102年5月10日函略以,公立中小學教師帶職 帶薪進修(含全時、部分辦公時間及公餘進修,以下同) 期間,對其教學以外之管理程度與留職停薪教師應有區 別,為免影響教學工作及學生受教權益,爰不得兼任研究助理;旨揭該部105年4月26日函略以,為免影響教學工作 及學生受教權益,公立中小學教師不得兼任研究助理。茲 以109年2月13日教師兼職處理原則修正後,教師已得至承 接政府機關(構)研究計畫之國內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兼 職,並以兼任該研究計畫職務為限,旨揭二函有關教師不 得兼任研究助理部分,與上開規定未合,爰予停止適用。
四、另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第11點已明定教師兼任職務不得對本 職工作有不良影響等限制,爰公立中小學教師得否兼任研 究助理,應由服務學校就個案情形依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等 相關規定本權責認定;至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兼職事項, 則依各主管機關訂定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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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4-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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