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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義市西區世賢國民小學

人事消息

轉知內政部函請加強宣導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遵守申請進入 大陸地區申請相關規定,詳如說明,請查照。

{{ $t('FEZ002') }} 市立世賢國小|

說明: 

一、依據內政部113年12月20日內授移字第1130935802號函辦 理。 

二、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稱本條例)第9 條、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 法(下稱本辦法)及「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 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 作業要點」規定,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申請進入大陸地 區,應填具進入大陸地區申請表及檢附必要佐證資料,並 詳閱注意事項後簽章,依以下規定申請許可,始得進入大 陸地區: 

(一)本條例第9條第4項規定人員:應於預定進入大陸地區當 日之7個工作日(不含申請日、出發日及國定、例假日,下同)前,由(原)服務機關(構)、委託、補助或出 資之機關(構)以網際網路向內政部申請,並經該部會 同國家安全局、法務部、大陸委員會及相關機關組成之 審查會審查許可後,始可進入大陸地區。違反者,由內 政部依本條例第91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下同)200萬 元以上1,000萬以下罰鍰。

 (二)簡任(或相當簡任)第11職等及警監三階以上未涉及國 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下稱簡任第 11職等以上未涉密人員):應於預定進入大陸地區當日 之2個工作日前,由服務機關以網際網路向內政部申請並 經許可後,始可進入大陸地區。違反者,由該部依本條 例第91第2項規定,處2萬元以上10萬以下罰鍰。 

(三)簡任第10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 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應於預定進入大陸地區當日 之5個工作日前,向所屬機關申請核准後,始可進入大陸 地區。違反者,由所屬機關依人事相關規定懲處。

 三、內政部移民署於國境線上查驗發現前揭公務員及特定身分 人員未經許可欲赴陸,依以下方式處理:

 (一)兩岸條例第9條第4項規定人員:開立「內政部移民署禁 止赴陸通知單」並禁止赴陸。

 (二)簡任第11職等以上未涉密人員:開立「內政部移民署告 知簡任(或相當簡任)第11職等以上未涉密之公務員未 經許可進入大陸地區通知單」提醒但不禁止赴陸,嗣經 查證未經許可即赴陸者,依本條例第91條第2項規定裁 罰。

四、請本校人員遵守申請進入大 陸地區相關規定,以避免發生違規情 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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