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市立世賢國小|
說明:
一、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規定辦理。
二、為保障本市代理教師權益及身心健康,訂定本市所屬學校 及公立幼兒園代理教師健康檢查補助規定如下:
(一)補助對象:於本市現職學校(園)連續服務滿一年以上之 再聘長期代理教師。
(二)補助經費:受補助人員由各校(園)自行列冊管控,每人 每次最高以新臺幣1,200元為限。所需經費由學校於原編 用人費用—福利費項下調整容納;倘為中央補助款計畫 聘用人員,請學校優先以補助款支應。健檢費用由受檢 人先行墊付,於補助額度內依實際金額檢據核銷。
(三)補助基準:
1、年滿65歲者,每年補助一次。
2、40歲以上未滿65歲者,每三年補助一次。
3、未滿40歲者,每五年補助一次。
4、上開年齡標準,指受檢年度前一年12月31日止已年滿 者。
(四)本規定補助對象實施健檢期間,於不影響公務或教學之 前提下,得依檢查實際需求申請公假前往,最高以申請 一日為限,所遺課務由學校遴聘合格人員代課,並核支 代課鐘點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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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5-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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