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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義市西區世賢國民小學

人事消息

行政院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 門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注意事項)第三點、第四點,並自 114年9月10日生效,請本校同仁確實依說明事項辦理。

{{ $t('FEZ002') }} 市立世賢國小|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114年9月10日院臺法字第1141019811號函及大 陸委員會114年7月10日陸港字第1140500464號函辦理,併 附原函及其附件影本各1份。

 二、行政所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務必遵守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因公赴香港澳門通報作業 要點」(以下簡稱作業要點)及注意事項,依規完成相關通 報作業,說明如下: 

(一)適用對象:所稱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指行政 院及所屬各機關(構)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人員。 (二)赴香港或澳門之定義,包含過境或轉乘經過香港或澳門 機場、港口之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至其他國家 或地區。

(三)通報作業: 

1、屬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簡任第12職等(含)以上機關首 長赴港澳,應依作業要點規定通報大陸委員會。 2、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不分平日、假日赴港 澳,行前應至人事差勤系統完成登錄,且不論公假或 非公務事由赴港澳,均應填寫「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 (構)人員非因公務事由赴香港或澳門通報表」(如附表 1)及至大陸委員會「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進 行登錄,完成登錄畫面及簽章後通報表應上傳差勤系 統留存。 

3、赴港澳如有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除具機密性質 或緊急臨時之情形外,應於出境日1週前填具「行政院 及所屬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會見或聯繫特定身 分人員通報表」(如附表2)通報所屬機關(構),由所屬 機關(構)通報大陸委員會。

4、在港澳期間,臨時會見或聯繫未經事前通報之港澳官 方人士、港澳民意代表、擔任大陸地區黨務、軍事、 行政或政治性機關構 、團體之職務或為其成員者、任 職於中共駐港澳行政、軍事、黨務等其他公務機構 者、海峽兩岸關係協會駐港澳人員,應於返回臺灣後1 週內,主動填具通報表(如附表2)通報所屬機關(構), 由所屬機關(構)通報大陸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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