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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義市西區世賢國民小學

人事消息

轉知教育部函釋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中 小學)教師職前具有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年資,經依師 資培育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用以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得 依教師待遇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提敘,請查照。

{{ $t('FEZ002') }} 市立世賢國小|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4年9月24日臺教人(二)字第1144203206號函 (以下簡稱教育部原函)辦理。 

二、查106年5月26日修正之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略以, 通過教師資格考試且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 法聘任之代理教師,符合該條所定於偏遠地區學校之任教 條件且經評定成績及格者,得以其2年任教年資抵免修習教 育實習。 三、為擴大偏遠地區學校師資來源,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嗣 後擔任公立中小學教師時,其代理教師年資經依師資培育 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用以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如符合教師 待遇條例第9條第1項等相關規定,得採計提敘薪級。

四、現職公立中小學教師如符合說明二情形,得於3個月內依教 育部原函申請改敘,並自114年9月24日起生效;逾期申請 者,自申請之日生效。爰請貴校惠予主動通知符合條件得 改敘薪級者,以確保當事人權利。

 五、該部86年10月24日台(86)人(一)字第86106342號函及 該部歷年函釋與該部原函未合部分,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六、檢附教育部原函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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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5-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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