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市立世賢國小|
說明:
一、依據嘉義市政府人事處案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 處)114年10月15日總處培字第1140022175號函辦理。
二、查嘉義市政府前分別於114年4月17日府人考字第1145313230號函 及114年9月25日府人考字第1145336630號函(均諒達), 函轉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主管機關加強宣導公務員 赴陸港澳,不分平、假日均應於行前登錄差勤申請或獲得 機關許可,並配合調整差勤系統相關頁面及增列警示文 字。
三、復查行政院業以114年9月22日院授人培字第1140002559號 函(諒達)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 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及「行政院與所屬 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均自115年7月1日生效,請各機關(構)學校自即日 起加強宣導,以利所屬人員瞭解相關規定。
四、依陸委會旨揭精進措施,請各機關(單位)加強對屬員宣 導,並落實辦理下列事項:
(一)熟稔相關法規,避免發生延遲通報(例如未依期限至內政 部移民署「公務人員赴陸許可線上申請系統」完成案件 報送),或錯認官職等誤用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職等以 下赴陸申請程序致影響當事人權益之情事,並確實向機 關同仁宣導公務員赴陸港澳管理機制內容。
(二)落實及時至人事總處「人力資源管理資訊系統(WebHR)」 報送簡任第11職等以上公務員(含兼任行政職務之教育人 員)名冊資料(由各機關人事單位辦理)。 (三)對於非一般公務人員(例如公營事業公務員兼勞工、教育 人員兼任行政職等),於其到任時提供任職切結書、或初 任、調任需要簽署表件時,併同提供赴陸規定相關宣導資料,要求當事人一併簽署,以確實達到告知效果(本 市所轄公營事業機構部分,請權責單位轉知)
五、另為利各界瞭解赴陸港澳管理機制,陸委會已製作宣傳圖 卡及更新該會官網「公務員赴陸專區/Q&A」,供各機關內 部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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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5-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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