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市立世賢國小|
嘉義市國民中、小學辦理軍公教遺族、傷殘榮軍子女就學費用優待
一、適用對象
(一)設籍本市公私立國民中、小學軍公教遺族子女,或無子女者之同胞弟妹。
(二)設籍本市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在撫卹期內之退役傷殘榮軍子女。
二、各項優待申請及請領手續
(一)本市各公私立國民中、小學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二週內公告受理本就學費用優待要點。
(二)申請就學費用優待,應檢具下列文件:
★軍人遺族及傷殘榮軍子女申請就學費用優待之證件,以國防部發給者為限。
★公教遺族申請就學費用優待之證件,以銓敘機關或教育主管行政機關發給者為限。
★公教遺族檢送年撫卹金證書,如證書上未填明死亡原因及撫卹年限者,應查明證書上「依據法規」欄所填當時之法規條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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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 類 |
優 待 條 件 |
優 待 對 象 |
優 符 項 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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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公費 |
因公死亡,在撫卹期限內。 |
軍公教遺族子女或無子女者之同胞弟妹。 |
一、學雜費、制服費、書籍費、副食費。 二、公教遺族核發主食米十二公斤。 三、軍人遺族子女(須持有聯合勤務總司令部留守業務署未領眷補證明者始可核發)或無子女者之同胞弟妹核發主食米二十六公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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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公費 |
因病或意外死亡,在撫卹期限內。 |
一、軍公教遺族子女或無子女者之同胞弟妹。 二、傷殘榮軍子女。 |
一、學雜費(含實習費)一律全額補助,制服費、書籍費、副食費比照全公費減半發給。 二、公教遺族不發給主食米。 軍人遺族子女(須持有聯合勤務總司令部留守業務署未領眷補證明者始可核發)或無子女者之同胞弟妹核發主食米十三公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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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免學雜費 |
一、撫卹期滿。 二、支領一次撫卹金。 三、臺灣籍滯留大陸國軍人員。 |
一、軍公教人員死亡,領受一次撫卹金及撫卹期滿之子女或無子女者之同胞弟妹。 二、臺灣滯留大陸國軍人員之子女。 |
學雜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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