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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國民中、小學辦理軍公教遺族、傷殘榮軍子女就學費用優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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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國民中、小學辦理軍公教遺族、傷殘榮軍子女就學費用優待

一、適用對象

(一)設籍本市公私立國民中、小學軍公教遺族子女,或無子女者之同胞弟妹。

(二)設籍本市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在撫卹期內之退役傷殘榮軍子女。

 

二、各項優待申請及請領手續

(一)本市各公私立國民中、小學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二週內公告受理本就學費用優待要點。

(二)申請就學費用優待,應檢具下列文件: 

  1. 申請書(如附件)二份。
  2. 下列有效證件之一種:卹亡給與令、撫卹令、傷殘撫卹令、年撫卹金證書、軍人遺族就學證明書。
  3. 前項證件內未載明申請優待人者,須檢送戶籍謄本或繳驗戶口名簿。
  4. 申請本就學費用優待之學生,其父或母為現職軍公教人員者,應繳交未領子女教育補助費證明書。
  5. 傷殘榮軍子女應繳驗戶籍謄本或退伍令。
  6. 軍人遺族子女,申請主食米者,應檢附聯合勤務總司令部留守業務署出具未領食米之證明書。

 

軍人遺族及傷殘榮軍子女申請就學費用優待之證件,以國防部發給者為限。

公教遺族申請就學費用優待之證件,以銓敘機關或教育主管行政機關發給者為限。

公教遺族檢送年撫卹金證書,如證書上未填明死亡原因及撫卹年限者,應查明證書上「依據法規」欄所填當時之法規條款規定。

 

 

 

 

 

 

 

 

  

          

                              

全公費

因公死亡,在撫卹期限內。

軍公教遺族子女或無子女者之同胞弟妹。

一、學雜費、制服費、書籍費、副食費。

二、公教遺族核發主食米十二公斤。

三、軍人遺族子女(須持有聯合勤務總司令部留守業務署未領眷補證明者始可核發)或無子女者之同胞弟妹核發主食米二十六公斤。

半公費

因病或意外死亡,在撫卹期限內。

一、軍公教遺族子女或無子女者之同胞弟妹。

二、傷殘榮軍子女。

一、學雜費(含實習費)一律全額補助,制服費、書籍費、副食費比照全公費減半發給。

二、公教遺族不發給主食米。

軍人遺族子女(須持有聯合勤務總司令部留守業務署未領眷補證明者始可核發)或無子女者之同胞弟妹核發主食米十三公斤。

減免學雜費

一、撫卹期滿。

二、支領一次撫卹金。

三、臺灣籍滯留大陸國軍人員。

一、軍公教人員死亡,領受一次撫卹金及撫卹期滿之子女或無子女者之同胞弟妹。

二、臺灣滯留大陸國軍人員之子女。

學雜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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