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市立世賢國小|
主旨:為加強宣導國內出差交通費報支規定,行政院主計總處編訂「國內出差交通費報支相關事項問答集」1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109年1月9日主預字第1090100078號函辦理。
二、行政院於108年11月26日修正「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二點、第五點及第八點,並自109年1月1日生效。其中有關國內出差放寬當日往返或使用經費結報系統報支者,無須檢附交通費單據,是否不管搭乘何種交通工具,均可以高鐵全票票價報支交通費疑義?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5點規定,交通費包括出差行程中必須搭乘之飛機、高鐵、船舶、汽車、火車、捷運等費用,均覈實報支。即交通費報支均應以「實際搭乘的交通工具」及「實際支付的金額」來報支。例如:搭乘臺鐵莒光號,應以實際支付的莒光號列車票價報支;搭乘高鐵自由座,應以實際支付的高鐵自由座優惠票價報支;購買高鐵早鳥票,應以實際支付的高鐵早鳥優惠票價報支。
三、考量本次修正大幅放寬交通費之檢據規定,行政院主計總處為避免各機關同仁誤解,經蒐集近期各機關洽詢問題,整理成旨揭問答集,請各機關加強宣導交通費報支規定,並強化同仁法治觀念,避免遭致廉政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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