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市立世賢國小|
主旨:經公務人員升官等(資位)考試及格者,無須再行遴選參加晉升官等(資位)訓練,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09年4月9日公訓字第10900031481號函辦理,併附來函影本1份。
二、公務人員官等(資位)晉升,原須透過晉升官等(資位)考試或參加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之途徑,為有效結合任用陞遷與培訓制度,爰公務人員任用相關法律另定有晉升官等(資位)訓練之途徑,公務
人員得經晉升官等(資位)訓練合格,取得晉升高一官等(資位)之任用資格,合先敘明。
三、茲以升官等(資位)訓練係採遴選制,訂有年度調訓比例,為使訓練資源更為有效運用,並避免排擠其他尚未取得高一官等(資位)任用資格且符合受訓資格人員之參訓權益,經公務人員升官等(資位)考試及格者,業具有晉
升高一官等(資位)任用資格,無須再行遴選參加晉升官等(資位)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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