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市立世賢國小|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3年3月19日臺教人(四)字第1130027089號函辦理。
二、茲摘錄來函相關重點如下:
(一)調整實施日期、適用對象及項目:
1、調整實施日期:113年1月1日起生效。
2、適用對象:以112年12月31日(含當日)以前生效之教職員退撫案件始為旨揭調整方案之適用對象。
3、可適用之給付項目:
(1)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以下簡稱退撫條例)審(核)定之支(兼)領月退休金(含展期、減額月退休金及月補償金)、遺屬年金(含展期)、月撫卹金。
(2)依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以下簡稱原退休條例)審(核)定之支(兼)領月退休金(含展期、減額月退休金及月補償金)、月撫慰金(含展期)。
(3)依原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審(核)定之年撫卹金。
4、不適用之給付項目:
(1)一次性給付。
(2)眷屬實物代金及眷屬補助費。
(3)未成年子女每月比照國民年金法規定之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給與標準加發之撫卹金。
(二)調整基準:
1、依退撫條例施行細則第104條規定,定期退撫給與給付金額之調整,應以調整方案自113年1月1日實施時之給付金額調高4%後發給。
2、承上,113年度起各年度定期退撫給與給付金額之調整方式,說明如下:
(1)111年6月30日(含當日)以前生效之退撫案件:以審(核)定機關原審(核)定自113年1月1日起各年度給付金額,先按前次考試院及行政院會同公告自111年7月1日實施之調整方案調高2%,再調高4%後發給。
(2)111年7月1日(含當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含當日)止生效之退撫案件:以審(核)定機關原審(核)定自113年1月1日起各年度給付金額調高4%後發給。
(三)調整作業程序:
1、各支給或發放機關及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以下簡稱基金管理局)自113年4月1日起,按調增4%後之金額進行發放作業,並補發113年度先前月份調增4%之差額;若作業不及,至遲應於113年4月19日前完成補發或調整發給金額。
2、前述適用對象之發放金額,教育部刻正積極協洽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全國公教人員退休撫卹整合平臺(以下簡稱退撫平臺)】及基金管理局辦理資料介接事宜,將配合前開作業時程儘速完成上線;退撫平臺系統上線時間,請以其公告資訊為準。
3、本次定期退撫給與給付金額調整,係自前開教職員或遺族定期退撫給與給付金額調整機制實施後,第2次依退撫條例暨其施行細則規定進行調整,請於發放作業時覈實核對調增後之發放金額(應注意適用退撫案件之生效時間),俟確認無誤後,再行發放。
三、考量本次調增作業為軍公教人員同步進行,且銓敘部業以113年3月12日部退三字第1135678756號函針對公務人員部分就相關應配合事項進行說明,並提供問答集在案,爰針對本次已退休教職員或遺族定期退撫給與調整相關事項,亦請參考上開銓敘部函送之「113年1月1日定期退撫給與給付金額調整方案Q&A問答集」辦理。
四、檢附前開教育部函影本、附件及Q&A問答集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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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 Invalid 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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