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市立世賢國小|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3年3月21日臺教授國字第1136000323號函辦理。
二、有關旨揭要點第3點第2項第3款所定,編制內專任特殊教育教師「兼任一般學校辦理特殊教育業務主管職務」者,支給全額特殊教育職務加給,其資格認定,包括兼任下列各款職務之一:
(一)兼任設有特殊教育組(含資優教育組)之處、室主管(例如:兼任設有特殊教育組之輔導處(室)主任)。
(二)擔任特殊教育組組長或資優教育組組長。
(三)學校囿於員額編制未設特殊教育專責單位,由輔導處(室)或其他單位專責辦理特殊教育業務,其主管由特殊教育教師兼任者。
三、請依上開規定辦理,並自112年8月1日生效。
{{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14')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4-04-09|
{{ $t('FEZ005') }} 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