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市立世賢國小|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4年2月19日總處培字第 1143021621號函辦理,併附來函影本1份。
二、查公務人員任用法(以下簡稱任用法)第4條規定:「(第1 項)各機關任用公務人員,應注意其品德及對國家之忠 誠,其學識、才能、經驗及體格,應與擬任職務之種類職 責相當。如係主管職務,並應注意其領導能力。(第2項) 前項人員之品德及忠誠,各機關應於任用前辦理查核。必 要時,得洽請有關機關協助處理。……」第28條第1項規 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十、依其他法律規定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三、次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條例)第9條之1規定:「(第1項)臺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 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第2項)違反前項規 定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除經有關 機關認有特殊考量必要外,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及其在 臺灣地區……擔任軍職、公職及其他以在臺灣地區設有戶 籍所衍生相關權利,並由戶政機關註銷其臺灣地區之戶籍 登記……」;後查任用法施行細則第3條第2項規定:「本 法第4條第2項所稱品德及忠誠之查核,指擬任機關於擬任 公務人員前應負責切實調查,並通知其填送服務誓言及於 擬任人員具結書具結確無本法第28條第1項第1款至第10款 所定不得任用之情事;……」。
四、茲依大陸委員會(以下簡稱陸委會)114年2月11日陸法字 第1140400131號函(如附件1)意旨,在中國大陸設有戶 籍、申領中國大陸身分證或領用中國大陸護照(如附件2、 3、4),即屬前開兩岸條例第9條之1所定喪失擔任公職權 利之情形,從而亦屬任用法第28條第1項第10款所定其他法 律規定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之情事。
五、爰近期將請現職人員完成具結作業,至如有申領定居證或 申領居住證之情形者,則依上開陸委會114年2月11日函, 展開行政調查及依權責進行行政懲處。
{{ $t('FEZ012') }}
{{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14')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5-03-06|
{{ $t('FEZ005') }}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