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市立世賢國小|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4年4月7日臺教人(二)字第1140037177號函辦 理。
二、依兩岸條例第9條之1規定,臺灣人民在中國大陸設籍或領 用護照,即喪失臺灣人民身分,該等身分已屬中國大陸人 民(兩岸條例第2條),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 或公營事業機關(構)人員(兩岸條例第21條),亦不得 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而為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成員或 擔任其任何職務(兩岸條例第72條)。
三、各校如使中國大陸人士在臺從事未經許可或許可目的不符 之活動;或僱用、留用該等在臺工作,以致違反兩岸條例 規定,恐涉及兩岸條例第83條、第87條相關規定,並須承 擔法律責任,請貴校轉知所屬知悉,並應避免觸法。
四、請落實兩岸條例相關規定,於人員初任、升任、調任 時建立常態化、制度化查核機制,以盡力防止具兩岸雙重 戶籍者擔任現職,降低違法進用人員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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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5-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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