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市立世賢國小|
說明:
一、依據嘉義市政府114年5月8日府人給字第1141302392號函及銓敘部114年5月2日部退四字第 1145817851號函辦理,並檢附上開函影本及其附件各1 份。
二、查兩岸條例第26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 退撫法)第70條第3項、第72條及公務人員定期退撫給與查 驗及發放辦法(以下簡稱查驗辦法)第13條規定略以,支 (兼)領月退休金之退休公務人員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 (按:1年內合計逾183日),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改領一次退休 給與;未依規定申請改領一次退休給與者、支領優惠存款 利息者,以及支領遺屬年金或月撫卹金之遺族,若在大陸 地區「設有戶籍」或領有大陸地區護照者,停止領受月退休金、優惠存款利息、遺屬年金及月撫卹金之權利,俟其 經許可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後向後恢復,先予敘明。
三、次查陸委會114年4月22日陸法字第1149903956號函及同年 月16日陸法字第1140400361號令規定,兩岸條例第9條之1 規定所稱「設有戶籍」,應包含持有中共「定居證」及 「居民身分證」;爰前開退撫法和查驗辦法所稱「設有戶 籍」之解釋,應依上開函令辦理。
四、另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287號解釋:「行政主管機關就行 政法規所為之釋示,係闡明法規之原意,固應自法規生效 之日起有其適用」。爰陸委會針對兩岸條例第9條之1或第 26條所為之函釋,應溯及自法規施行時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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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5-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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