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市立世賢國小|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4年6月5日臺教人(四)字第1134203520B號函 辦理,並檢附上開函影本及其附件各1份。
二、查退撫條例第13條第1項規定:「教職員依本條例辦理退 休、資遣或撫卹時,其所具退撫新制實施後之任職年資採 計,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應以依法繳付退撫基金費用之 實際繳付日數計算。……六、教職員於退撫新制實施後, 曾任依其他法律規定得予併計之其他公職年資或前條第1項 第1款規定之公立學校代理兵缺年資,得於轉任到職支薪之 日起10年內,由服務學校向退撫基金管理機關申請補繳退 撫基金費用本息。其應繳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依其任職年資及等級,對照同期間相同薪級教 職員之繳費標準,換算複利終值總和,由申請補繳人一次 全額補繳後,始得併計年資。……。」。
三、復查教育部80年1月28日台(80)人字第04991號函及81年2 月17日台(81)人字第08189號書函略以,師範校院結業生 分發實習係占學校編制缺並比照正式教師支薪,其實習期 滿補實後,實習年資宜併學校教職員年資辦理退休;依師 範校院學生實習及服務辦法第8條規定改分發私立學校之實 習教師年資,得比照分發公立中小學實習人員採計辦理退 休。
四、茲以退撫新制實施後,任職年資均應繳付退撫基金費用, 始得採計為退休年資,教育部爰針對改分發至私立學校實 習之師範校院結業生補繳退撫基金費用之規範,發布旨揭 解釋令;已轉任公立學校教職員者,得於旨揭令發布之日 起10年內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逾3個月後始申請者,應 另加計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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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5-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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