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市立世賢國小|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114年9月22日院授人培字第1140002559號函辦 理,並附原函影本及其附件各1份。
二、為落實前開監察院糾正案及調查案指陳公務員違法(規) 赴陸之管理缺失,經大陸委員會邀集國家安全局、銓敘 部、行政院外交國防法務處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等相關 機關(單位)共同研訂旨揭建議懲處原則,請各機關 (構)學校自即日起加強宣導,以利所屬人員瞭解相關規 定。
三、另重申為落實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意旨,並避免同時或先後進行懲處與懲戒兩種程序,各機關應以行政 懲處為主,並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等相關規定,辦理違失人 員懲處事宜;踐行正當法律程序,於懲處前應給予當事人 陳述意見之機會;公務人員違失情節重大,有依公務員懲 戒法免除職務、撤職或休職之虞者,主管機關得移付懲戒 並依該法第5條第3項先行停止其職務(行政院111年11月21 日院授人培字第1113029493號函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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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5-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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