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市立世賢國小|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4年9月22日臺教人(二)字第1144203091號函 及本府114年5月16日府人任字第1145318030號函(諒達) 辦理;併檢附該部來函影本1份。
二、查該部114年5月14日臺教人(二)字第1140041480A號令釋略 以,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曾任公立幼兒(稚)園代 理教師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為教師待遇條例第9條第1 項第4款所定經該部認定等級相當之服務年資,每次期間3 個月以上累積滿1年者,得提敘1級薪級。
三、前開該部114年5月14日令釋發布時在職之公立高級中等以 下學校教師,如職前有曾任公立幼兒(稚)園代理教師且 服務成績優良年資,應於前開教育部114年9月22日函下達 後3個月內依該令釋申請辦理改敘,並溯自114年5月14日生效;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日生效,爰請主動於上開期限 內調查貴校符合條件得改敘薪級者,以確保當事人權利。
四、該部114年6月16日臺教人(二)字第1140056959號書函與 本次來函規定未合部分,請依本次來函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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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5-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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