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市立世賢國小|
說明:
一、依據嘉義市政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4年10月17日部法一字第 11458664171號書函辦理。
二、銓敘部為利調查表之理解及確實填寫,避免公務員因未諳 法令而觸法,爰修正調查表,並配合修正後內容製作「問 答集Q&A」,據以辦理機關現職人員及新進人員經營商業及 兼職情形調查事宜。
三、茲以現行調查表中關於項目1何謂「營利事業之負責人、董 事、監察人或其他相類似職務」及項目3所稱「其他具有營 利性質之事務」之說明欄,對於「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 之定義,未明確舉例說明,易使擔任工、商事業以外之 農、林、漁、牧場等負責人之公務員,誤以為未違反公務 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且近來屢接獲各機關人事單位或公務人員建議調整調查表項目2所詢事 項,爰再酌予修正調查表文字及「問答集Q&A」部分內容。 又修正後之調查表及「問答集Q&A」置於該部全球資訊網/ 下載專區/常用表格下載/人事管理類別項下,併請貴機關 (構)要求適用服務法之現職人員定期(每年或間年),以及 新進人員於就(到)職時,以上開最新修正之版本填具,自 行檢視有無違反服務法經營商業及兼職規定等情形,以落 實服務法相關規範。
四、另考量公務員如違反服務法所定經營商業或兼職規定,經 權責機關查證屬實,即應依同法第23條規定,按情節輕 重,分別予以懲戒或懲處,是貴機關(構)就所屬人員填載 之調查表內容,仍應本於權責覈實審認,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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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5-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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