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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義市西區世賢國民小學

公告彙整

轉知教育部函復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以下簡稱中小學教師)職前曾任偏遠地區 幼兒園代理教師年資,經依106年5月26日修正之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2項規定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得否依規定提敘薪級一案。

{{ $t('FEZ002') }} 市立世賢國小|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4年11月12日臺教人(二)字第1144203876號書 函副本辦理,併附書函影本1份。

二、查該部86年10月24日台(86)人(一)字第86106342號函 略以,教師法第35條(按:現為第47條)第2項所定中小學 代理教師之代理年資既已折抵教育實習,不宜再為採計提 敘之用。復查該部89年1月10日台(89)人(一)字第 89000296號書函略以,中小學教師曾任幼稚園代理教師年 資,不得採計提敘。 

三、是以,公立中小學教師職前曾任依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2項 規定抵免修習教育實習之公立幼兒園代理教師年資,原係受上開該部89年1月10日書函規定之限制而不得採計提敘, 嗣該部以114年5月14日臺教人(二)字第1140041480A號令 放寬公立中小學教師曾任公立幼兒(稚)園代理教師且服 務成績優良之年資得依規定採計提敘薪級後,公立中小學 教師職前曾任依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2項規定抵免修習教育 實習之公立幼兒園代理教師年資,得依該部前開令釋規定 採計提敘薪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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