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市立世賢國小|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4年11月12日臺教人(二)字第1144203876號書 函副本辦理,併附書函影本1份。
二、查該部86年10月24日台(86)人(一)字第86106342號函 略以,教師法第35條(按:現為第47條)第2項所定中小學 代理教師之代理年資既已折抵教育實習,不宜再為採計提 敘之用。復查該部89年1月10日台(89)人(一)字第 89000296號書函略以,中小學教師曾任幼稚園代理教師年 資,不得採計提敘。
三、是以,公立中小學教師職前曾任依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2項 規定抵免修習教育實習之公立幼兒園代理教師年資,原係受上開該部89年1月10日書函規定之限制而不得採計提敘, 嗣該部以114年5月14日臺教人(二)字第1140041480A號令 放寬公立中小學教師曾任公立幼兒(稚)園代理教師且服 務成績優良之年資得依規定採計提敘薪級後,公立中小學 教師職前曾任依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2項規定抵免修習教育 實習之公立幼兒園代理教師年資,得依該部前開令釋規定 採計提敘薪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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