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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義市西區世賢國民小學

公告彙整

轉知公務人員考績法第3條、第11條及第12條業經總統於114年 11月19日修正公布;併附修正條文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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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4年12月1日部法二字第 1145903367號函辦理。 二、旨揭條文業經總統114年11月19日華總一義字第 11400117191號令修正公布,並登載於銓敘部全球資訊網 http://www.mocs.gov.tw/人事法規/法規動態項下。 三、旨揭條文係自公布日施行,主要修正重點如下:

 (一)第3條修正另予考績辦理條件,將原定「連續」任職改為 「累計」任職。

 (二)第11條放寬因育嬰留職停薪辦理之另予考績,得用以取 得同官等高一職等之任用資格。 

(三)第12條將公務人員對他人為性騷擾、跟蹤騷擾或職場霸 凌等違失行為,且情節重大者,增列為一次記二大過專案考績免職要件,並明定懲處權行使期間,一次記二大 過者15年,記一大過者7年,記過或申誡者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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