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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義市西區世賢國民小學

人事消息

函轉教育部函復桃園市政府教育局所詢該部112年12月8日臺教人(二)字第1124203584A號令相關疑義。

{{ $t('FEZ002') }} 市立世賢國小|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3年1月30日臺教人(二)字第1120129812號函辦理。
二、本案係該部函復桃園市政府教育局所詢個案疑義,說明如下:
(一)查釋字第287號解釋略以,行政主管機關就行政法規所為之釋示,係闡明法規之原意,固應自法規生效之日起有其適用。復查104年6月10日制定公布之教師待遇條例,經行政院104年12月25日院授人給字第10400539021號令定自104年12月27日施行。爰旨揭教育部112年12月8日解釋令(本府112年12月15日府人任字第1125345114號函諒達),自104年12月27日起有其適用。
(二)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同法第118條規定,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溯及既往失其效力。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第117條之撤銷權,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2年內為之。旨揭教育部112年12月8日令釋得按較高學歷起敘之情形,倘已由教師服務學校或其主管機關作成敘薪處分在案,參酌109年8月24日教育部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決議之意旨,由服務學校或其主管機關依上開行政程序法第117條、第118條及第121條規定,於知悉有撤銷原因時起2年內依職權撤銷,重行作成敘薪處分,並溯自原處分生效日生效。
三、為維護教師權益,請主動清查教師待遇條例104年12月27日施行後,貴校教師有否初任時為私立學校教師,於轉任公立學校教師前已取得較高學歷,並請檢視是否已以較為有利之敘薪方式核敘薪級,並積極妥處。
四、檢附原函影本及「私立學校教師轉任公立學校之年資、學歷採計提敘案例分析圖」各1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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