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市立世賢國小|
注意事項:
一、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8 條規定,子女未滿二歲須受僱者親自哺(集)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集)乳時間六十分鐘。受僱者於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延長工作時間達一小時以上者,雇主應給予哺(集)乳時間三十分鐘。前二項哺(集)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二、哺乳時間影響原排定課務而需另行補課者,補課應於教師上班時間內為之,以符兩性工作平等法第 18 條第 2 項規定。(教育部 民國 99 年 07 月 07 日台人(二)字第0990109035號函)
三、哺乳時間若需離校者,應自備緊急聯絡電話,並保持電話暢通,以利處理緊急事故或重要校務。
四、未依規定從事哺乳事由者,悉依相關規定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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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4-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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